《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的程序问题,明确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仲裁委员会的处理、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本条的前提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并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提出管辖异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如果当事人未按期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即逾期提出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及其合法性。
审查管辖异议
审查期限
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具有审查权。针对管辖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决定,并作出书面回应。但是由于管辖权异议的复杂程度并不相同,《办案规则》并没有明确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期限。但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记入争议仲裁期间。
处理方式
1.一般来讲,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不得进行案件审理。
2.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
3.管辖异议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