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处的商品房,由李某作为代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李某名义办理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因两人婚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陈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套商品房。
争议焦点:
由于两人均同意离婚,代理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要求法院进行分割?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观点:
首先,由于陈某主张上述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却并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为共同所有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该房屋权属尚未明确,仅办理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处理。
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述主张,认定由于该套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在本案一并处理,遂驳回了陈某关于要求分割该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情形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对房产权属的情况往往是不清楚的,在离婚诉讼时,若没有事先对诉争房产的具体权属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便贸然要求分割,可能会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权属尚未明确的房产如何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结合物权法定的原则,不动产物权依登记取得,即使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但预告登记仅产生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不会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明确证明涉案房产属于夫妻一人或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