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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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恋爱期间的借款没有写借条还能追回吗?

发布者:唐程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571人看过


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恋爱相亲社交平台与兰某结识,互留微信号后添加好友,陈某因为结婚心切,二人很快形成恋爱关系,随后兰某开始以没有生活费以及要偿还车贷房贷为由,要求陈某向自己转账钱款,陈某于是通过微信、银行卡陆续转账30万元,但兰某仍然未满足,继续变本加厉要钱,陈某要求还款无果被兰某拉黑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某与兰某的金钱往来发生在恋爱关系的背景之下,双方的转账大部分仅有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印证,双方就转账事宜的聊天记录也存在部分被删除的情况,因此,在一审案件开庭过程中,兰某提出涉案的转账是双方恋爱期间陈某对其的赠与,其无须返还的抗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代为支付消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是否形成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明陈某、兰某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虽然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在交往中兰某以各种理由不断地向陈某索取资金,但并无兰某向陈某要求借款,陈某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且结合陈某与兰某曾是情侣关系,涉案的款项发生在双方的亲密关系期间,陈某诉请的转账款项不能排除是情侣之间的其他款项往来,即陈某所主张的款项并不唯一或者较高可能地指向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陈某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其与兰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仅支持陈某有订立借条的4万元转账。

 

一审判决后陈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陈某在二审开庭前将其与兰某在微信的聊天记录重新整理,将其中兰某承诺还款的文字逐一列举,作为证据提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款项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虽然除4万元转账外其余款项均无借条,但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兰某以各种理由不断地向陈某索取资金,陈某在聊天中表示:“想让你还钱”、“利息很贵”、“明天之前能不能收到你24万转账”…,兰某在聊天中表示“你怎么才肯借给我”、“我给你安心、我给你写借条”、“我说了过几天还你”等等,从聊天内容结合陈某的逐笔转账看,陈某与兰某具有借贷合意的高度可能性,字里行间中并无体现双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仅支持有借条的4万元借款是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改判支持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作者 李健辉 律师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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