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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规定

发布者:广东粤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9643人看过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注意利息不宜过高,不得将利息事先扣除,也不得计算复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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