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车后,张某在倒车停放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刚下车的乘客王某撞倒,致使张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为该大巴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上的乘客下车后被撞,是否能认定为“第三者”。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三者”: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王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转变,而不是车上人员,所以,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张某应该是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