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辞旧岁,爆竹迎新春,但每年都有人因燃放致伤,甚至被高空抛掷的烟花爆竹炸伤后,难以锁定谁是肇事者。在这种情况下,谁应担责?又该怎样担责?
先区分行为类型,再决定向谁索赔
首先要确定高空抛掷可能的肇事者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还是“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高楼上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往楼下投掷,他们从事的是共同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爆竹将楼下路人炸伤,但不能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主张前一种民事责任,让从事上述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突然从高楼上抛掷爆竹造成楼下路人受伤,难以确定具体从事高空抛掷物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主张后一种民事责任,让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从事该行为的人以外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