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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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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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作者:唐颖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1、有权利。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不管双方采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在离婚时都可以请求给予经济补偿;


3、因一方对家庭生活付出得更多,其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了自我发展机会,在此基础之上,所以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以实现对多付出一方的救济和平衡。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辽宁抚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毕业。办理各类案件500多起.担任律师以来,代理诉讼案件胜诉率高,客户满意率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19********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