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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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曲骆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10人看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时自愿签订的,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然而,在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为不同的原因,想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究竟可以反悔吗?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种情形下的离婚协议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签订的协议。由于离婚手续尚未办理完结,所以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此时虽然成立却并未生效,因此当事人可以对该份协议进行修改或者主张撤销该协议,也就是说此时当事人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形下的离婚协议因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完结,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才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主张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需要在一年的起诉期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部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或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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