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
对于本条的理解有如下几点:
1.赠与包括全部赠与和部分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可以撤销赠与;
3.该条适用的是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只要是一方个
人所有的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撤销赠与;
4.约定的形式既可以是赠与协议,也可以是财产约定;
5.注意该份协议必须是未经公证处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