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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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能否撤销赠与?

发布者:曲骆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427人看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
       

对于本条的理解有如下几点:
     

1.赠与包括全部赠与和部分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可以撤销赠与;
     

3.该条适用的是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只要是一方个

人所有的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撤销赠与;
     

4.约定的形式既可以是赠与协议,也可以是财产约定;
     

 5.注意该份协议必须是未经公证处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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