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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发布者:高晓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1044人看过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的案件堆积成山,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却相对较少,原因可能是大部分人并不了解仲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晓丽律师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分析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便于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受理机构性质的差异:

仲裁受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员是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济贸易知识、品行端正的人员中聘任的。

诉讼受理机构为法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依法律授予的权力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理组织组成方式的差异: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还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基于当事人约定。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该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只有在当事人不能选定仲裁员或不能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则由审判员独立审理。诉讼当事人除依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外,对审判人员及合议庭组成方式无选择、决定的权利。


管辖的差异: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事项都可以选择,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既能保证有效地避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能有效地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则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无权自由选择。只有合同纠纷、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受理条件的差异:

申请仲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只要侵害了他方的民事权益,他方就享有了是否到法院起诉的决定权,而不论侵权一方是否同意,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


受案范围的差异: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只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即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财产纠纷,不能仲裁人身关系纠纷。

法院审判的案件则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也可以是他们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


耗费时间的差异: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案件除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以外,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审结。仲裁具有简便、迅速的显著特点。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适用普通程序的,除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以外,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民事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审限为3个月。所以诉讼期限不包括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的时间,可长达九个月。


保密性的差异:

仲裁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除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外,他人不能旁听,裁决一般不予公布。只有在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情况下,仲裁才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裁决书上如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有利于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收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审理。同时,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都一律公开宣判。大案还常有众多记者采访报道,保密性较弱。


费用的差异: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标准与法院相比,小额标的时仲裁费用比较高,金额达到千万以上费用差异不大。  


审理程序灵活性的差异:

在仲裁中当事人接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后,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审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开庭,未明确区分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权进行辩论,即仲裁开庭采用分散辩论的方式。

在诉讼中,当事人则无权请求法庭延期开庭。法院开庭,依法必须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组织法庭辩论,即法庭审判采用集中辩论的方式。


作出决定方式的差异:

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院审判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合议庭讨论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纠正错误裁判机会的差异: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虽然各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审查,但这种审查的范围是很小的。所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请求纠正错误裁决的机会比较小。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使用诉讼的方式虽然当事人最终解决争议和获得法院救济的时间要比仲裁时间要长一些,但能更公正、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执行途径的差异:

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不论裁判文书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高晓丽律师认为仲裁与诉讼各有优劣。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一般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熟悉有关的业务、法律、国际惯例等。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当今社会,选择专业仲裁员,可以迅速、准确地把握争议的实质,提高裁决的质量和速度。在当今法院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下,保密、高效、公证的仲裁应该可以担当起争议解决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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