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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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违约的法律处理

发布者:宋彦元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325人看过

【案情】

2011年1月16日,被告赵某(甲方)与原告江某(乙方)、某房产经纪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江某向赵某购买房屋一套,并约定了房屋总价、定金、中介费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江某向赵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向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15000元。2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江某与其妻车某因已有两套住房无法购买该住房。3月2日,江某以房产新政出台致其无法购房为由,起诉赵某要求其退还所收定金1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退还江某定金96000元。2011年5月25日,江某以上述理由再行起诉某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其退还所收居间费用15000元。该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均未果。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经纪公司退还江某居间费用14000元。

【点评】

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不理智行为,这种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买卖双方分担该笔损失。关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房产新政导致此项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还江某,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江某承担,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经纪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对应当退还的居间费用适当酌减,有效维护了购房者和经纪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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