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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兰与刘某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17年07月29日|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桂兰与刘同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本案代理律师作为被告刘同前的代理人,在庭审前通过到公安机关合法调取相关的当事人笔录以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警录像等证据,通过认证查阅,发现原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的过错行为,而且公安民警处警录像也非常清晰的呈现出原告的过错,在庭审中,代理人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等,进行了详细的鉴别,而且原告的住院费发票只提供了总发票,没有住院的用药明细,很明显是不符合要求的,但原告当事人一直拒绝提供住院用药明细,代理人又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处警录像等证据,对原告伤情轻微、当时又没有明显的外伤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原告住院10多天的情况提出质疑,后法院经依法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有明显过错,承担40%的责任,判决完毕后被告觉得比较公平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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