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顾客就餐下楼滑倒摔伤 饭店未尽安保义务担责

发布者:李全爱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525人看过



以案说法
顾客王某就餐后下楼时滑倒摔伤,是王某自己不小心还是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各持己见,因无法达成赔偿意见,王某遂以饭店上菜通道与顾客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也未在楼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为由将饭店及经营者胡某告上法庭。7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饭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赔偿王某99922.94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王某等人来到许昌市东城区一家饭店就餐。饭后,王某在下楼梯过程中滑倒受伤。该家饭店的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诉讼中,饭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楼梯处设置有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王某住院治疗4个月,花费医疗费27406.76元,二次住院花费5267.37元,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遂将该饭店及负责人胡某告上法庭。诉讼中,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某支出鉴定费1900元,后期治疗费预算约为18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胡某向王某支付治疗费7000元。另查明,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开办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该饭店接受餐饮服务,饭店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一切设施使用的安全。该饭店在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区分的情况下,未在楼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导致王某因地面湿滑在饭店内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属于饭店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情形。饭店应当对王某受伤所受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谨慎行事以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现王某在下楼过程中摔倒受伤,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饭店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40%的损失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胡某。故王某要求饭店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因本起事故导致损失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为169871.58元。法院酌定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饭店应对王某损失承担60%的责任,经计算为106922.948元,因事故发生后,胡某向王某支付治疗费7000元,故胡某应当向王某赔偿损失共计99922.948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赵市伟 宋小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