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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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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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全爱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亭,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原告杨X诉被告沈X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李全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X亭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0日,被告沈X亭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剩余8万元借款,被告拒不归还。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5年7月1日前还1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如违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

被告沈X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在2011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在归还原告1万元后,就8万元的剩余借款于2015年5月21日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如违约,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被告沈X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20日,被告沈X亭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条今借杨X现金玖万元整。(90000)以往所有借条作废。沈X亭2011年8月20号”。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沈X亭偿还原告1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若违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沈X亭拖欠原告借款8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沈X亭依法应当偿还。被告未按照其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的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约定的利率过高,对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利息应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沈X亭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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