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全爱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红,男,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民,男,汉族,住许昌县。

上诉人李X红因与被上诉人黄X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爱、被上诉人黄X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黄X民给原告李X红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老李壹万元整,黄X民,2012.8.19”。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借款内容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李X红虽然以借款纠纷为由并凭借被告黄X民出具的收条起诉被告黄X民,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且黄X民亦否认其与原告李X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李X红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李X红要求被告黄X民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X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X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一审庭审查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一万元中既包括去贵州的费用又包括保证金,双方商定,该一万元要在工程结束后返还给上诉人,并不是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贵州工地仅干一个月左右,在工程没有结束且没有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带车回到许昌,致使上诉人因耽误工期而遭受损失。被上诉人在贵州干活期间,上诉人并没有从其每天的施工报酬中扣除任何费用,被上诉人称贵州工地没活干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应以查明的法律关系变更本案的案由,并作出相应判决,由于一审法院案由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同时纠正一审案由,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黄X民辩称,当时上诉人给我们说去贵阳找活,保证工程能干2年,我们为防止受骗让上诉人给我们出具1万元保证金,当时协商时有石耀轩等人在场,说是1万元保证金和6000元路费,上诉人说没有那么多钱,我们说路费可以不要,但保证金1万元必须要给,要保证有活干、每月挣2万元、没活干每月包赔500元,我们要求一天一结账,但实际是过两三天给钱。如果违反承诺该1万元保证金不给。我们去了一个多月,一共干活7天,干活期间被停工了,车辆不让进工地,而且当时协商看工地的时候是在山下,去后上诉人让我们在山上干活,山上与山下的费用不一样。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结账记录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走后还有活干,当时是一天一结账,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1万元是路费和保证金,当时起诉借贷是因为这是上诉人借给他们的钱,虽然打的是保证金,但不全部是保证金。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结账记录系上诉人单方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对案由定性是否准确;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1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对案由定性是否准确问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是根据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确定案件的性质,本案上诉人起诉时主张的事实是以被上诉人借其1万元作为到贵阳的费用给其出具收到条,并以被上诉人不返还借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偿还该借款,通过审查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与依据事实,能够确定其起诉时依据的法律关系与其诉求的法律关系相符,因此,本案不存在”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的情形,原审对案由的定性准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1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借贷关系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借款,其作为出借人,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借款的证据不足,其诉求缺乏有效证据印证,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李X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