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一、何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之债产生于两种原因:(1)法定连带之债,如合伙债务、代理上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连带之债。(2)意定连带之债,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如数个借款合同债务人就同一借贷,约定各负
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成立连带之债须具备的要件是:(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3)数个债的目的须具有同一性;(4)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即对于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债权实现的,消灭债务人的债务;连带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连带债权全部消灭。
二、许某某与原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原某某之间存在多次借贷,2014年2月15日,原某某欲再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原某某尚欠原告前期借款,加上本次原告交付款项,被告原某某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王某某、王某2、张某某、王某3、王某4在借据中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各保证人与原告未约定保证份额及保证期间。2014年8月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原某某归还200000元,余下款项经原告多次讨要拒不归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原某某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2.被告王某某、王某2、张某某、王某;3.王某4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法院判决
保证合同依法有效。因保证合同中各保证人均为被告原某某对原告许某某所负债务提供保证,且各自之间与原告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由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权届满后六个月,即至2014年11月15日止,本案中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之一的被告王某3主张保证债务,彼时该请求权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原告许某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作为保证人之一的王某3主张保证债务,其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人,被告王某3、王某某、王某2、张某某、王某4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其他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清偿责任,超出了债务本身的义务范围,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各个保证人均为被告原某某对原告许某某所负债务提供保证,实质上是同意为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