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否意味着万事大吉呢?
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即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何时生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条文即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所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
(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这意味着:
(1)这时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
(2)尽管合同不生效,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继续报批;
(3)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与合同生效须批准是相同的,因此也应当按照第2款规定的上述规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