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靖|时间:2019年03月11日|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被告人王某兵、刘某(已判决)原系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第二工业区精熙厂的员工。王某兵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王某兵与刘某商量报复王某。2017年2月2日22时30分许,王某兵、刘某在精熙厂门口看见王某,王某兵持刀上前砍伤王某,刘某则对王某拳打脚踢。期间,刘某被王习兵的刀划伤。作案后,刘某、王某兵均被送往霄边医院治疗。2018年4月2日,侦查人员在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将王习兵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律师点评:法律规定轻伤一级,量刑在三年以下,本案中,因被告人王某兵还携带了刀具,后又潜逃,所以最终判处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