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靖|时间:2019年03月11日|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被告人刘某喜伙同张某(在逃)在东莞市各镇区汽车站,以车站内没车出发带被害人到他处乘车,并以需要安检为由帮被害人保管财物,需要登记财物信息为由,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共四宗。
律师点评:本案因被告人刘某喜结伙诈骗他人财物之外,还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