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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打死女儿获刑10年,虐待妻子致死3年,过失责任大于故意?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最近,关于家事领域的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这些事件反映出即便是社会高度文明的现今,在一些地区或家庭,观念仍然还处在过去式,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根深蒂固,男人觉得自己作为一家之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家庭成员。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所以在对待妻子时,会全然不顾对方的感受,一有不快,便是非打即骂,这种观念同样束缚着深受其害的女人,使得她们无法对此事件作出有力的反击,只能被动地去承受这一切,即便生活过得再如何痛苦。她们不是不愿摆脱,只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而社会上也存在着“人家家事不好掺和”的思想,从而难以产生强有力的干预手段。

如果对一个不好的现象不加以制止,那么它就等同于变相纵容,事件只会朝着更加糟糕的方向发展。

于是,近期才曝出了山东平原县一女子因为生不出小孩,于是长期遭遇极端对待,在不幸之中凄凉离开人世。这个事情本已经足够让人愤怒了,但更让大众感到费解的在于事后的追责:造成此后果的丈夫、公公等三人,仅仅只有23年刑罚的惩戒。

这个处罚结果,确实过轻了一些,大众会对此质疑也是理所应当。

事情本已足够具有争议性,而最近恰好又发生了另一个事件:在深圳龙岗,一母亲因为怀疑女儿拿走了自己的28元,于是不由分说地用塑料板击打,最终因为下手失去分寸,使得一位女孩子就这么离开了这个世界。

最终这位母亲被判了10年,如果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的话,这个力度不会引发太多的争议,因为母亲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女儿死亡的这个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恰巧这个新闻是和山东遭受不法对待的母亲同时出现,事件性质的影响程度有明显的区分,显然是山东婆家一家人的行为严重性要大于深圳母亲,因为深圳母亲虽然有伤害的主观用意,但对结果是没预见性的,而山东那一家对儿媳的死去结果是具有预见性的,却还是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且持续时间也有所不同,母亲对女儿是一次性伤害,情绪上具有冲动型的特点,婆家对儿媳是长期、多次的,并且因为对此事早已习以为常,在做出这个行为时的情绪是稳定的,按理来说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双重标准。

所以,身为局外人,单独就事件本身而言,无论是从主观情绪还是从客观分析来看,这种结果显然是很难让人满意的,从而引起了大家的强烈质疑,从而使得此事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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