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男士与B女士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儿C,孩子满三个月后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方自愿提出离婚并放弃婚生儿子C的抚养权,C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女方享有探视权。离婚初期,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履行,无奈好景不长,双方因抚养观念等问题多次产生冲突,2019年底,B女士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由B女士抚养婚生儿子C,并承担抚养费。B女士在起诉状中称,A男士没有依照离婚时的承诺,将孩子留在身边抚养,而是由A男士父母带回老家隔代照顾。B女士认为由于隔代抚养,导致孩子卫生习惯、身体素质较差,此种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代理经过
齐家接受A男士委托介入案件后发现:
1、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B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
2、双方离婚后,A男士因工作原因,将孩子暂时送回老家由长辈抚养,过程中每到节假日都有前往探望。半年后,考虑到隔代养育问题,A男士将父母及孩子接回,自此一直在深圳生活,A男士也对孩子尽心陪伴与照顾。
3、A男士的父母均属于高知分子,对孩子的照料细致入微,努力给孩子营造健康温馨的家庭氛围。
4、双方离婚后,A男士充分尊重B女士的探视权,B女士基本上每周都可以与孩子见面。然而,孩子在B女士探视并带回其家中留宿归来后,常会莫名哭闹、梦魇,时常不愿意和B女士一同离开家中。但A男士仍理解B女士作为母亲的心情,尽量配合其探视。
5、双方虽然在养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但A男士对于B女士提出的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建议也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调整。
基于上述发现,齐家律师从以下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1、为A男士制定了完备的证据方案,力求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呈现A男士的抚养优势,证明维持原有抚养关系的极大必要性。
2、对B女士提出关于A男士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予以质证,作出强有力的反驳。
3、对受理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解读法院裁判观点,以此形成更具针对性的代理意见。
4、案件开庭前组织一次模拟法庭的演练,以此完成对A男士的庭前辅导,并深化律师对案件诉辩核心问题的理解。
5、齐家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与B女士的良性沟通,最大程序上保留双方和解协商的可能性。
代理结果
2020年初,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后作出判决:B女士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驳回原告B女士的诉讼请求,即维持了原有的抚养关系,继续由A男士抚养双方的婚生儿子C。
齐家总结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对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为根本原则。而在抚养权归属确定后,变更抚养关系则是法律对此原则的二次检视。
本案判决中提到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B女士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就自愿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而A男士从儿子满三月龄起便一直用心照顾。在履行抚养义务的过程中,A男士尽力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与其父母共同配合,从物质上、精神上给孩子提供良好条件,同时也十分重视B女士作为孩子母亲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理解并配合B女士探视孩子的要求。显然,孩子的生活环境中并不存在上述法律条文提及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相反,如贸然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模式,反而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
“极致法律服务、重拾家的温度”。在本案的代理中,齐家律师践行了齐家法律服务理念,从多方论证了抚养权应当归A男士所有,同时论证了C在A男士身边抚养以及在B女士身边抚养的利弊,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使孩子避免了因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不适与困难,确保他在既有的温暖家庭中继续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