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刘某和被告孙某于2013年1月22日经媒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有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无故回娘家,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结婚时向原告索要彩礼款现金125000.00元,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原告给付彩礼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25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结婚时间及没有子女情况都对,我同意离婚。结婚时男方确实给过125000.00元彩礼款,但是这些钱都用于给男方看病,买东西,已经都花了,不能返还了。之后,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法院了解到原告称给付被告彩礼款125000.00元,被告也承认原告曾给付其彩礼款125000.00元,虽称此款已经花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因给付彩礼款向亲属借款130000.00元,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且原告虽提供村证明证明原告没有经济来源是该村贫困户,但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其打工有一定经济来源。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导致原告生活一定困难,但并未达到生活特别贫困,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40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刘某甲返还彩礼款40000.00元。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原、被告各承担75.00元。
【齐家观点】
小齐觉得,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彩礼的要求水涨船高。人们的爱情观念也从父母辈的一辆单车,转变为要求存款十万,有车有房。彩礼要求的提高加大了结婚的压力。但是我们应该认清婚姻不是一场交易,不应当本末倒置,不要为了彩礼而使得自己生活质量下降,无论如何,婚姻是让我们走向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是向世俗妥协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