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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婚?——重婚罪的认定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在我国,重婚有着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与概念。重婚不仅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那如何认定重婚,在家事案件中需要得到明确,以更加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下,对婚姻家庭予以刑法上的保护。

一、重婚的概念

依据《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同时冲击着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社会制度的稳定。因此,重婚不仅为侵权,而是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侵害,因此为刑法所规制。关于婚姻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登记结婚。在该种情形下,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无论是否同居,均构成重婚。此种情形,主要出现与早期全国婚姻登记未联网,而人口流动在外地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现在较少出现,通常在婚姻登记时即无法登记。

2、事实婚姻。虽然我国以登记结婚为婚姻效力的认定方式,但不影响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定性。刑法上关于重婚的第二种定义,在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

二、重婚罪认定要点

由于法律对于重婚的规定较少,因此,上述关于重婚的概念中,不足以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全部情形。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因此,实践中,需要对相关情形进行概念界分与对重婚一罪进行理解。

1、重婚罪的认定,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与通奸、姘居、婚外恋等由道德规范规制的行为相区别。因此,如双方虽然同居,但仅为临时姘居关系或包养关系等,,并非以夫妻相待,永久共同生活,不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要素。因此,若要以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诉,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高度盖然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一般重婚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重婚罪。在一些特殊的一般重婚行为中,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以犯罪论处。基于《刑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被拐卖妇女在贩卖之后被迫与他人结婚,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了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等等,此类情形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况特殊,被视为一般重婚行为,而不以重婚罪认定。

3、主观因素在认定中需要在证据中体现。在重婚罪的认定中,当事人的“明知”为一重要构成要件。例如,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后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此种行为因其“明知”而构成重婚罪。这也是重婚罪自诉中对于重婚罪一罪认定的难点之一。

4、应符合主体要件,即起诉时,当事人均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对结婚登记规定了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笔者认为,重婚罪在起诉时,需满足必备要件,其一,男方大于22周岁,女方大于20周岁。其二,双方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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