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渣男向小三借钱竟然还有脸让原配还钱!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733人看过

案件详情

2012年10月13日,翁鹏向他的情人陈小美写了一份欠条,内容是:本人翁鹏向陈小美借借人民币肆万六仟元¥46000元整月利息1.2%欠款人:翁某 2012.7.10。”这份欠条的日期还涂改了,将“2012.10.13”涂改为“2012.7.10”。后来翁鹏还不上这钱,陈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鹏还钱。

 

陈小美称,12年的7月10日,翁鹏以生意周转为名向她借钱,白纸黑字写在了欠条之上。但是自己多次追讨,翁鹏都拒绝偿还债务。由于翁鹏借债是在他和妻子王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债务。而日期存在涂改是因为借款是写欠条之前陆续给翁鹏的,后来翁鹏才补上这个借条的。

 

翁鹏则辩称,这个欠条是自己与陈小美同居时写的,当时陈小美没有生活来源,一直要求翁鹏支付抚养费。翁鹏无奈才写下了这张欠条,用来支付陈小美的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15年的10月,陈小美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问题提起过诉讼,经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抚养协议,欠条也已经被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扶养义务取代。

 

 

法院判决

该款项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王芬不需要还款

 

齐家观点

齐家团队在处理相似案件中有大量经验,对本案也总结出以下思路:

 

1、翁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尽管借条是他和陈小美就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产生的欠款,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仍然在此情况下出具借条,应当对该借条负法律后果。

 

2、借款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也是在翁鹏和陈小美同居期间产生。翁鹏与王芬合意利用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不合常理。如果判定王芬共同偿还,不符合公序良俗,且有失公平。对此,应该认定为翁鹏的个人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