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丈夫不幸查出患有白血病,确诊以后一个月不到便去世了,医院里留下了他的6枚冷冻囊胚。妻子想要为丈夫“续香火”,决定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最近,朝阳法院对这起北京市首例的冷冻胚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朝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小美(化名)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案件详情】
15年2月,小美和丈夫因想要养育孩子的愿望,在朝阳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16年10月,小美的丈夫却不幸离世。出于对丈夫的怀念和眷恋以及对公婆的感激之情,小美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要为丈夫延续血脉。
正当小美来到医院,想要将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时,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小美心有不甘,选择了起诉。
朝阳医院在应诉时辩称:患者与死去的丈夫所留下的胚胎或者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应是患者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患者是无权进行独自处理的。
同时,医院还表示,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涉及到医学伦理的问题,孩子的基本合法权益是必须考虑在内的。包括胚胎的共同所有人(如小美的公婆)是否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及监护人职责,孩子的亲属身份社会关系等亲权继承权问题等等。
在法庭上,法院询问了小美的公婆,两位老人均同意小美继续要这个孩子,并表示同意由小美一人作代表向医院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无论是作为患者还是作为丈夫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不应存在任何障碍。
同时法院的判决中还指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与自然出生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也就包括了继承权等。因此,小美实施该项手术确实有必要征得公婆的同意,而公婆也表明了其同意的强烈意愿。
而针对医院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违背“必须夫妻双方书面签字知情同意”的原则,法院认为,小美夫妇与医院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技术辅助生育子女,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的必要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从小美丈夫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常行为表现,以及符合公众认可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可以相信继续实施手术是不违反小美丈夫的意愿的。综上,法院作出文章一开始给出的判决,支持小美向医院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