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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课堂|妻子为整容,花光丈夫所有积蓄!丈夫作法令人称赞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476人看过


都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在现代社会,新鲜,有趣的东西,越来越多,人的需求量也会随着自己的财力变化而变化,很容易迷失自我,染上恶习。导致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事业和财富在弹指一挥间,全消散了。

林先生和张女士两人结婚多年了,两人在结婚初期,一起开了家烧烤店,因为模式新颖,服务到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人光顾。从开店到现在,两人已有积蓄80万元。林先生觉得钱还是需要老婆管,便决定将这笔钱存在张女士的账户里,结果谁都没想到钱一存就出事了。

张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去了一次美容院。半辈子服务他人的张女士,在美容院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优越感,在这里她活成了一位女王。

张女士从一周一次美容院,到一周2次,再到一周三次。她也从普通的护肤,保养变成打针,微调,最后演变成要整形,不仅如此,还购买价格昂贵的高级护肤品,奢侈品。

这一系列的变化,让林先生无法理解,为了这件事,他们俩个频繁争吵,直到林先生发现胡女士将他们的共同积蓄中的80万挥霍一空后才彻底失望,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

张女士同意了离婚,觉得他和林先生消费观念不同,存在严重分歧才导致婚姻破裂。并不认为80万元被挥霍一空是一件错误的事。反而认为这笔钱是他们共同所得。她有权处理这笔钱的花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张女士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一周内累计有近80万元的支出记录,其中有10万元是用于门店专修,属合理的共同财产支出。剩余的70万元经过双方的多次核对,最终确认张女士的消费为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80万元存款属夫妻二人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

张女士行使合理处置权的部分,法院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

80万元的分割客体已经灭失,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定张女士给付林先生存款补偿款30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上述故事我们可以看出有三点消息很关键,确定的涉案存款;确定处置权的行使原则与限度,张女士挥霍的钱财;

确定涉案80万元存款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林先生诉争的8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门店所得,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虽存储在张女士个人账户,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处置权的行使原则与限度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林先生和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权的行使是否就意味着张女士可以不顾林先生的多次反对,高额消费美容产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行使处理权时,应审慎、合理、规范、节制,要用以日常必要开销,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过度高消费。

张女士挥霍用以高消费的数额

涉案80万元的支出是否均为挥霍型消费,需结合钱款支出时的用途、收款方的性质、消费方的自认等综合认定。且要注意区分合理支出与过度高消费的界限,既要否定挥霍、浪费行为,又要保护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当行为。

本案中,根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和张女士、林先生各自提交的证据,80万元支出中有10万元用于家庭门店装修,属合理处置共同财产;其中60万元法院认定为张女士累计高消费的金额,以致于张女士要面对高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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