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芬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43809152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胡淑芬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次举报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胡淑芬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243809152
  • 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3.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177分 (优于90.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8.98%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淑芬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6299 昨日访问量:9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