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国恒律所创始合伙人,合肥优秀律师,合肥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科技学院特聘教授。电话13355512707
13355512707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最高法判例

作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317次举报


在拆迁中,会发生因可以获得多套安置房,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将其中一套直接安置给子女或者姐妹,由其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将补偿权利转让给别人,由别人直接拿房、登记、落户。

那么这种由别人代为签订协议或者将补偿权利转让给别人是否有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例判决,明确了拆迁协议房屋安置补偿可以转让,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

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且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被征收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5366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于泓,审判员,熊俊勇,审判员杨科雄


【案件基本事实】

1、2011年3月1日,运河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对石家园片区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

2、杨凡作为房屋所有人,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签订《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中约定安置房屋按照“一平换一平”予以置换安置

3、后杨凡出具《放弃继承父母共有财产及转让债权声明》,明确表示将其所签订的《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骆秀华

4、骆秀华主张拆迁安置时,拆迁办公室以骆秀华不是拆迁协议当事人为由,拒绝给与其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未作出规定,故对于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问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

据上述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且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被征收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高飞律师,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安徽省行政法专业律师,安徽科技学院特聘教授,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
团队专注拆迁补偿、行政处罚许可、招商引资协议等行政法案件。


安徽拆迁律师高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355512707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5.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93分 (优于88.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0篇 (优于99.72%的律师)

版权所有: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8682 昨日访问量:7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