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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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是否自行废止

作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268次举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合肥高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分析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裁判要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如果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已经提出延续登记手续,仅仅是因为其他问题如重叠问题未解决,导致采矿许可证暂未得到延续,并不具备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也不影响其基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等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权利,更不应以采矿许可证事后未得到延续的事实,来否定其与在先的采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类型与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采矿权出让费用并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联行政许可,并取得相应年限的采矿许可证。其中,采矿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但并非唯一法律文件。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取得,虽以有权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仅表明受让人暂时无权进行开采作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占有性权利仍应依法予以保障。同样,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

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而且,本案中信兴光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已经提出延续登记手续,仅仅是因为重叠问题未解决,采矿许可证暂未得到延续,并不具备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也不影响其基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等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权利,更不应以采矿许可证事后未得到延续的事实,来否定其与在先的采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因此,虽然中信兴光公司采矿许可证在2012年10月7日期限届满后未得到延续,但基于中信兴光公司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等权益,其与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的许可行为,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由于饭垄堆公司、中信兴光公司双方客观存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垂直投影重叠问题,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厅、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等多次举行专题协调会推进整合事宜;国土资源部2011年12月26日向中信兴光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也明确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因此,中信兴光公司基于等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推动整合等考虑,于2012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即使存在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情形,也应当认为属于有“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结合全案情况,对国土资源部依法受理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支持,有法律依据。

对许可期限届满的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在延续时,既会考虑原许可的适法性问题,也必然会考虑法律规范的变化对是否延续的影响,甚至会考虑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能够延续的问题。但显然,行政系统作出首次许可、许可延续以及撤销许可时,裁量幅度应当有所不同。首次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依法裁量不予许可;但是否延续许可的裁量和判断,则应受首次许可的约束,兼顾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即使首次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许可机关仍应审慎行使不予延续职权。同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许可机关裁量权进行审查时,亦应秉持谦抑原则,尊重许可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限缩,除非这种限缩性裁量明显不合理或者违背了立法目的,亦或构成滥用裁量权。

在审查许可延续行为的合法性时,只有首次许可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且无法补正情形的,复议机关才可以撤销延续许可

律师提示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因此在采矿经营权证到期前,采矿权人需要履行延续登记的申请

3、出现因其他原因导致申请未被批准时,只要采矿权人办理了延续登记申请,延续许可还是可以作出

相关案例: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行政判决书

合 议 庭 : 黄永维江必新耿宝建


高飞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推荐人选,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专注大型、疑难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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