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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拆迁典型案例:借危房拆除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违法!

作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2465次举报


安徽拆迁律师高飞整理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

案情介绍:

一、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二、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三、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醒被征收人在征收行为中,应当注意行政机关借违章建筑、危房鉴定拆除、防洪改造、环保等理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违章建筑、危房鉴定拆除、防洪改造、环保等理由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采取危房鉴定、违章建筑认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属于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应认定违法。

 

案件来源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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