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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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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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企业强拆,政府承担强拆违法责任——拆迁胜诉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6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主体

原告:朱某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告:蚌埠市A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蚌埠经济开发区B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明飞公司受淮河行管中心委托,其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系淮河行管中心委托,其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系淮河行管中心行为。又因淮河行管中心受A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委托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其行为应当由A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承担。

本案原告系被征收人,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收到安置补偿款,没有报请A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就对房屋实施拆除,属于违法。


基本案情:

1、2016年12月,蚌埠市A区人民政府发布《南空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蚌埠市A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B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B社区中心”)为本次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

2、2016年12月30日,蚌埠经济开发区B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与蚌埠市明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委托明飞公司进行征收拆迁工作。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27日,明飞公司拆除了上诉人涉案房屋。


本案焦点问题:

两被告均辩称是明飞公司自行进行的拆除行为,与两被告即政府部门无关,法律后果应由明飞公司承担。



安徽拆迁律师高飞、苏黎明代理意见:

一、关于蚌埠经济开发区B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与蚌埠市明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委托征收协议书》为行管中心委托明飞公司进行征收拆迁工作,实质上是将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履行的征收工作交给了民营企业,将行政职能委托给了企业,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命令禁止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就因为由建设单位、民营企业作为拆迁人,为达到营利目的不择手段,强拆屡禁不止,才有了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为何本案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原因可能同样在于此,原告因起诉时才知道协议具体内容,庭后将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进行投诉。营业执照中更是反映了企业性质是民营企业,而且营业执照有工程拆除的经营范围,为何原告直接告知企业过来强拆违法、甚至多次报警却仍然强行实施的原因所在。

同时这份委托协议不是民事合同,属于行政委托,原因上文已经阐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拆迁公司的拆迁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即管委会承担。


二、蚌埠市A区住建和交通委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屋拆除系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拆除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利。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被告委托实施。


三、关于“误拆”和拆除危房

1、2018年9月16日的拆除,被告在庭审中单方作出涉案房屋系“误拆”的解释,不具备证明力;

2、委托协议不是民事合同,将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的行政职能委托给了拆迁公司,属于行政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管委会与拆迁公司形成委托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3、关于2018年9月27日的拆除危房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是明显的违法强拆行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且需达到整体拆除标准时,才能予以拆除。且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径行以危房理由进行拆除,系超越职权、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属于违法强拆。



裁判结果

确认确认被上诉人蚌埠市A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拆除原告所有的两处房屋违法


案件来源:

(2019)皖0303行初44号


审理法院:

蚌埠市A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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