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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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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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属违法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18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县政府作出关于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孔某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法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如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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