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如何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盲目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精力消耗。为帮助大家,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一下:
一、离婚案件首先考虑适用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普通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经常居住地原则、各被告人法院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