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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数额10万元,判处缓刑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徐锋 | 点击:23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3 年3月份,李某和张某合谋,利用互联网虚拟操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2013年4月份,李某和张某利用打电话和上网聊天销售的方式联系了被害人黄某,以炒现货黄金能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取得黄某信任后,骗取黄某10万元。

案件描述

事实经过:

2013 年3月份,李某和张某合谋,利用互联网虚拟操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2013年4月份,李某和张某利用打电话和上网聊天销售的方式联系了被害人黄某,以炒现货黄金能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取得黄某信任后,骗取黄某10万元。诈骗成功后,李某和张某将钱平分。黄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退钱,李某和张某将此人列入黑名单,黄某报警,警察将李某和张某抓获。抓获后,李某和张某的家人积极将赃款退还给黄某,黄某出具谅解书。

量刑情节:

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抓获后,主动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全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害人取得赃款后,已经明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及其诚恳、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被告人是初犯,并且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中,二被告被抓后,积极返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事实经过:

2013 年3月份,李某和张某合谋,利用互联网虚拟操作平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2013年4月份,李某和张某利用打电话和上网聊天销售的方式联系了被害人黄某,以炒现货黄金能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取得黄某信任后,骗取黄某10万元。诈骗成功后,李某和张某将钱平分。黄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退钱,李某和张某将此人列入黑名单,黄某报警,警察将李某和张某抓获。抓获后,李某和张某的家人积极将赃款退还给黄某,黄某出具谅解书。

量刑情节:

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抓获后,主动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全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害人取得赃款后,已经明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及其诚恳、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被告人是初犯,并且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中,二被告被抓后,积极返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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