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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作者:罗思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1次举报

《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引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由于证据力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罗思思律师,执业7年,办理了上百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及财产侵权责任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秀山县
  • 执业单位: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