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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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全程法律顾问 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者:徐华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9人看过

赵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某意见,赵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某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于赵某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因企业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和过程,以及对企业有利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在仲裁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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