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某故意杀人案
该案在2006年接受委托,本案发生地点在内黄县,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阅读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有过错,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二审中,辩护人就受害人过错情况详细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该案被发回重审。
二、王某职务侵占案
该案发生在开封县中国与韩国的合资企业中,韩方控告中方总经理王某侵占合资公司386万元及价值50余万元的财物。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调取相关证据,证明侵占的事实不存在。最终法院认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三、陈某贪污案
该案在2015年接受二审委托,本案涉及数额45万元,一审判决十年零六个月。辩护人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征得家属同意后,辩护人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们的意见与辩护人的意见完全一致。最后二审发回重审。发回一审中,辩护人就本案事实部分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该案判决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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