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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赔双倍工资

发布者:李嘉荣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赔双倍工资之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1202民初610号

原告: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共合计120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这段期间无来原告公司上班工作,当时原告公司是急需招聘经理,要求有大学毕业学历、中级职称,具备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要思想品德好,能克苦耐劳的人员。而被告是由原告公司员工刘先生的朋友认识介绍过来,当时口头讲是试用期,有意向就做,双方口头协议给付每月6000元作为生活费。但试用期间,原告公司办公室人员反映被告无来原告公司上班,又无来打考勤卡,考勤无被告记录。偶然在公司见一下被告,原告公司办公室人员要求被告办理入职手续,带个人身份证、大学毕业学历证书、中级职称等个人资料,并要求被告回原单位开具一份辞职证明书到原告公司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本人不交个人资料,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试用期也没有约定,因此,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端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12月29日作出仲裁书,裁决原告支付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和在这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肇庆市*公司与*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8日,肇庆市*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本公司现委托员工伍某与第三方正和兴及屋主签任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此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租金每月由本公司缴交。一切责任归由本公司负责。”2017年9月29日,伍某“家庭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向新海堂公司提出辞职。当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伍某随后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肇庆市*公司支付2017年8月和9月拖欠的工资14000元;2、肇庆市*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26000元。2017年12月29日,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端劳人仲案字[2017]40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肇庆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伍某支付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二、肇庆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伍某支付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60元。新海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伍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7年5月3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肇庆市*公司未能证据证明伍某的入职时间。

另查明,肇庆市*公司在仲裁庭审期间确认尚未支付伍某2017年8月、9月工资,该两月工资均为6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肇庆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肇庆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伍支付2017年8月、9月工资共12000元;

三、原告肇庆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伍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6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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