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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布者:单兴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死刑辩护 |2515人看过

    
刀下留人: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作者:单兴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原来的部分死刑核准权由各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为了维护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避免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贯彻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政策精神。自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如果吴英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1月1日前,吴英的死刑审核将由当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也就是判决和核准都是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在这种死刑审核制度下,吴英案也许是另外一种结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案的核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吴英案将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规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于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吴英案不核准的理由是依据规定的是规定第四条,不属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形,应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时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实际上最高院还是核准了死刑,只是认为可不立即执行,也就是可以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其实死缓仍是死刑,只是执行期限上存在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据此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即不再执行死刑,而且二年期满以后,还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因此,一纸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吴英得以保住身家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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