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兴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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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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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单兴山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6155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由本院主审法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与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与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诉称,我与A于X年X月通过相亲认识,自由恋爱,当时A在沈阳工作,我在北京工作,双方了解不深,双方于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A,婚后,我发现A对我很冷淡,生完孩子后,双方更少交流,现在双方已没有感情,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A离婚;2、判令婚生子徐XX归我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前双方建立了感情基础,双方在经过了解后做了充分准备才结婚的,且已经结婚4年之久,共同生育一子,共同投资房产,家庭生活一直美满,双方感情较好,只是近期因家庭琐事,闹了些矛盾,感情没有破裂,不XX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XX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A,X年X月X日,A与北京X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购买了位于北京XXX号街区X办公楼及其配套商业楼X层X的商业房屋X处,2014年9月22日,A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冷淡,生完孩子后,双方更少交流;现在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举出具体的事例,A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前建立了感情基础,且已经结婚4年之久,共同生育一子,共同投资房产,家庭生活一直美满;只是近期因家庭琐事,闹了些矛盾,感情没有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B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已有3年多的共同生活经历,双方共同生育一子A,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具体的事例和证据表明双方的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应从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的角度,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给彼此一次和好的机会,故,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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