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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揭示股权转让交易风险

发布者:程青松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8人看过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涉公司法相关诉讼比例较大,并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称《白皮书》)。

一、该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的股权转让原因,可归纳为九类
纯粹财产转让、资本引入(包括金钱资本与人才资本)、股东矛盾退出、担保借款、侵权转让(冒名股权转让)、职工退股、以股抵债、转移财产、离婚分割共有财产。
二、该院判决构成违约的案件,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可归纳为六类
未支付或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未披露标的公司债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一股二卖。
其中,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特定资质借用、字号变更登记、转让许可证、在标的公司任职、向标的公司借款、承担费用、剥离标的公司债务等。
三、该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十三个风险高发点
1、信用风险;2、股权转让协议瑕疵;3、标的股权瑕疵;4、股权代持;5、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披露;6、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7、冒名股权转让;8、与借款、投资、增资、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9、审批限制;10、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11、入股后合作经营事项争议;12、退股不规范;13、一股二卖。
《白皮书》提示,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系股权交易的关键内容。司法实践中,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包括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转让方出资情况、收购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变动情况等,亦成为影响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主要风险。股权转让协议瑕疵、标的股权瑕疵、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理、股权代持,包括信用风险中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均可纳入交易信息不对称的范畴。
四、《白皮书》揭示了股权转让存在共性的法律风险
1、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3、就同一股权转让签订数份内容相异的协议;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5、混淆转让主体将标的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6、转让方婚姻状态对股权转让的影响;7、标的股权已设立质押等权利负担;8、转让方出资瑕疵;9、未履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10、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义务的标准分歧;11、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提出正当异议且在处理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仍然存在;12、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13、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14、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15、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16、特定行业、企业审批与限制。
五、《白皮书》揭示了特定类型股权转让个性风险
1、纯粹财产转移: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2、股东矛盾退出:退出形式不规范、退出事项约定不明、退出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重视;3、资本引入:入股形式不清、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股权回购设置不完善、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给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六、《白皮书》对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提出了建议
1、转让方应注重交易信息沟通披露;2、受让方应完善股权交易前期尽职调查;3、以股权转让目的为出发点,合理设置股权转让条款;4、完善公司内部治理;5、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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