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242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14498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news.163.com/15/0227/03/AJEB66JV00014A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