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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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上诉交通事故获赔5万余元

发布者:张秀女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5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7日21时10分,被告胡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南向北行驶至B小区附近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发现路面情况,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后,原告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依据武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此次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时间从受伤之日120日,伤后护理40日。肇事车辆系匡某所有,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武汉市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85,624.62元(医疗费17,122.62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55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护理费4,0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8,200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44,2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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