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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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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已矣,使用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40人看过

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所,我们很多人辛苦奋斗一辈子就为了有个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是,看着那动不动几万一平的房价,又不禁感慨收入远没有楼市涨幅快。于是,从长辈处继承房产成为获得房子的常见方式之一,因此近几年继承纠纷也是逐年增多。前几天,女士就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女士和先生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直居住在黑先生单位所分的房子里,并先后诞下长女甲、次子乙。1998先生因病去世,2003年单位通知女士可以买断公房产权,并可先以工龄折算房款,余下部分房款再进行补交。女士就先折抵了先生的工龄,后又补交两万余元房款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现在,女士想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乙,问这样的遗嘱继承可不可行?

我们说,女士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处分给他人。但前提是,她只能处分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那么本案中她要处理的这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女士在购买该房屋时折算了先生生前的工龄抵做部分房款。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因为房改房具有特殊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该种福利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从进行房改时的国家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利益。而且,鉴于每个个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说明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带有强烈的个人属性,所以,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此外,遗产的形式不应局限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那么,具体又该怎么计算呢?对此北京高院上述解答文件中也给出了参考公式,即:(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结合本案,女士应先将先生工龄对应的折抵房款价÷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算出金额后对此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女士和个子女共同继承,剩余价值部分结合女士上述从先生处法定继承的份额可由其通过遗嘱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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