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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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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几十年的孩子难道就这么白养了?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9人看过

最近,关于鲍某某与养女之间的法律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再次把收养问题送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其实,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如何解除收养手续等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在接待日常咨询及代理案件过程中常会接触到的法律问题。就像前段时间我和同事刚接待了两位当事人,他们就对这些问题比较困惑:198841日,37岁的郭某和36岁的杨某夫妇收养了刚满1岁的男婴马小宝并为其改名郭小宝,且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此后,郭氏夫妇对养子疼爱有加、视如己出,在生活和教育方面都对小宝尽心尽力,一家人生活也是其乐融融。后来,郭小宝考上了远在他乡的大学,而且毕业后留在了外地,并在那里成家立业。老两口一开始为儿子能有自己的家庭、事业感到高兴,后来慢慢的就开始抱怨儿子长时间不来看望自己,二老退休以后更是想念儿子,去跟儿子同住结果还不受儿媳妇待见,就这样,郭氏夫妇与养子之间渐行渐远,养子对老人也越来越淡漠。老两口越想越伤心,就跟养子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别再姓郭,把这么多年老人付出的教育费、生活费还回来,并且还要养子以后每月给他们2000元生活费。郭小宝对这些要求断然拒绝,所以老人就来咨询,如果他们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这些请求吗? 那么,我们对于老人的这些问题进行一一分析。

一、老郭夫妇与郭小宝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老郭夫妇认为与郭小宝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甚至无法共同生活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老郭夫妇可以要求郭小宝改姓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郭小宝的姓氏由其自身决定,老郭夫妇无法“剥夺”郭小宝的姓氏,即使诉至法院,该项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收养关系接触后,老郭夫妇能要求郭小宝返还曾经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并且要求郭小宝每月支付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用以养老吗?

     根据《收养法》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老郭夫妇虽已退休不再工作,但二人每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故而一旦解除收养关系,也无法要求郭小宝每月支付生活费用以养老。而且,双方之间解除收养关系也不是因为郭小宝虐待、遗弃老人所致,故老郭夫妇也无法要求郭小宝返还曾经支出的教育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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