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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约定互不进行精神赔偿,怎么离婚后又要赔偿呢?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70人看过


离婚协议已约定互不进行精神赔偿,怎么离婚后又要赔偿呢?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56月登记结婚,20169月生育一女小黑。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合、价值理念不同,频频发生争吵,最终双方经冷静考虑之后均同意协议离婚,并于2018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1、女儿小黑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房产归女方所有,登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B房产归男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3、双方无共同债务;4、双方互不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20197月,黑先生在刘女士(系此前白女士与黑先生共同好友)的朋友圈发现,其正在参加白女士儿子满月酒席的照片和文字,故黑先生怀疑白女士婚内出轨,与自己离婚时已怀有他人之子。于是,黑先生找到白女士,要求白女士婚内出轨赔偿自己5万元。白女士断然拒绝,她解释自己是离婚后才与他人怀孕生子,且孩子为早产儿。黑先生不相信白女士这一说辞,二人争执不下,黑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孩子出生日期为201968日,出生孕周为38周,由此推断出白女士于201810月怀孕,最终法院判决白女士赔偿黑先生3万元。白女士对此不服,她认为即使自己离婚前怀孕,但是双方当初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互不进行赔偿或补偿,为什么法院还判自己赔偿对方呢?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可推断出白女士婚内出轨、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白女士虽提出此孩子系早产,但未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我们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履行忠实义务,但白女士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黑先生造成了精神痛苦。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权益,受害人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双方在此前的离婚协议中表示同意离婚,同时约定互不进行赔偿和补偿,但当时黑先生对白女士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并不知情,故不影响离婚后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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