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07年1月12日,宋某的丈夫宋某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张”旺年平安卡”。2007年5月1日早4点,宋某某外出收废品时意外失踪。2014年1月17日由(2012)吉高新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宋某某死亡。上述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受理了宋某的申请,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其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之后保险公司以宋某某身故原因属于意外事故依据不足,被保险人的宣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间,拒绝给付保险金。于是宋某向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5,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7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时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依据《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的下落不明失踪发生在保险期间,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