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莉律师

  • 执业资质:1220220**********

  • 执业机构:吉林途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人身损害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期间外被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发布者:张海莉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4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07112日,宋某的丈夫宋某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张旺年平安卡200751日早4点,宋某某外出收废品时意外失踪。2014117日由(2012)吉高新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宋某某死亡。上述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受理了宋某的申请,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其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之后保险公司以宋某某身故原因属于意外事故依据不足,被保险人的宣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间,拒绝给付保险金。于是宋某向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5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7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时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依据《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的下落不明失踪发生在保险期间,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