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本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在原告实际控制公司的过程中,利用其控制公司公章之便,为公司虚构了债务,并在其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向公司提起借贷之诉。
该“借款”表面上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外观:有借条,有款项“交付”记录。
本案虽然案由系民间借贷,其实质是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的交叉领域。法院最终从公司法规定股东与本公司交易程序、民间借贷合意形成考量的心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律师点评:
公司治理不规范,容易导致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律师建议: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对公司债权债务作出适当安排,以避免被负债的情况发生。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