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俊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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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控制印章,虚构借款涉诉,如何处理?

发布者:亢俊云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8日 722人看过 举报

2018-04-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本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在原告实际控制公司的过程中,利用其控制公司公章之便,为公司虚构了债务,并在其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向公司提起借贷之诉。

该“借款”表面上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外观:有借条,有款项“交付”记录。

本案虽然案由系民间借贷,其实质是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的交叉领域。法院最终从公司法规定股东与本公司交易程序、民间借贷合意形成考量的心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律师点评:

公司治理不规范,容易导致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律师建议: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对公司债权债务作出适当安排,以避免被负债的情况发生。


亢俊云律师,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有财务专业背景,持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另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先后执业于浙江民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49 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