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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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和唯一住房是否能拍卖

作者:张少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3次举报
2015-10-20

张律师近日代理一起陈某诉方某及其妻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截至起诉之日的标的额总值20多万元。该案的争议在于方某妻子是否需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及唯一住房是否能拍卖还债的问题。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需共同偿还,很依赖于律师的诉讼技巧,故在看似有把握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中,委托律师代理起诉或应诉,实际上是很有必要的。其次,当事人对实践中是否能对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是有误解的,唯一住房能否拍卖是综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的,并不是一定的可以拍卖或不可以拍卖,故在执行阶段委托律师代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忽略了律师在执行阶段的关键作用。该案最后在张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张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八年,进入律师行业十六年,正式执业十四年。现为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440120********60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