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康尼机电、辉丰股份、蓝丰生化、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具有管辖权。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投资者胜诉。
下周张云律师团队代理康尼机电、辉丰股份、蓝丰生化、文峰股份股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二批案件。尚未参与的股民如在以下时间段购买上述股票的尽快参与:
1. 康尼机电:凡是在于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之间买入康尼机电,并于2018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康尼机电的股民。
2. 辉丰股份: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之间买入辉丰控股,并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者一直持有辉丰控股的股民。
3. 蓝丰生化: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28日之间购买蓝丰生化(002513),且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股民
参与索赔诉讼请准备以下材料:
1、去证劵公司打印对账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或者将诉讼材料寄送至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张云律师 收